国家烟草局: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提出异议主体。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二)接受异议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接受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方式。提出异议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提出异议的企业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
3.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材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