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录用公务员时,应当发布录用公告。招聘启事应当载明岗位、名额、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应当根据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设置。
口译
公务员录用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程序不仅关系到就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且对加强就业的社会监督,促进就业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招聘程序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一般来说,包括公告招聘、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提出人选、备案或审批六个程序。录用公务员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务员招考程序之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聘考试公告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向社会敞开大门、聚集人才的标志。在择优录用的问题上,最重要的程序保障是动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报名参加考试。招聘部门负责发布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拟招聘的岗位及地点、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及时限、考试内容、科目、时间、地点及地区分布、报考需提交的报考材料、其他注意事项。一般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考试信息。加大招考公告的宣传力度,可以吸引考生报名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了解报考人员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条件都是公务员法统一规定的,也就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应当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报考材料。招录机关收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经复试,有1名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能参加该职位的考试。招录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不合格的应聘人员给予及时答复,并为其提供改报其他合格岗位的机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就业部门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三:考试。考试在合格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应聘者的知识水平和满足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