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李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人指南公众号725篇文章
签了合同,怎么能恰当地签呢?你只是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名吗?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习惯成为自然。
关于合同签字盖章这件事情,似乎绝大多数的人,都是习惯于签置在合同结尾那个地方。我20多年前入律师行业的时候,这已经是一种社会习惯了,当然那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按手印的。
我也没有考证过,这个习惯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和复杂,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诚信度似乎提高得并不多,这个合同签字盖章的老习惯似乎越来越不太适应了。
我在以往的笔记和文章中,有几次提到过类似的法律管理经验以及有关的争议案件。关于签字的真假以及由此引发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一旦各方当事人产生争议,这些问题就会成为争议导火线或攻击武器。
单纯从诉讼争议解决的这个角度来看,这些案件对法官和当事人的律师们还是比较有挑战性的,因为不确定性就意味着诉讼策略和具体战术上有更多的发挥空间。
可是呢,回过头看看,这些问题往往是这些当事人们在操作合同时有机会避免的,甚至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成本就可以避免,有时只是在合同里多写一句而已。
这些当事人们,本来就是做生意的人、做投资的人、做企业的人、做事业的人,何苦要把宝贵精力花在诉讼难题的解决上。更何况,这些难题还是自己给搞出来的。这就好像是: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走进去后再努力想办法爬上来。人生本来就不容易,为什么还要自己给自己增加困难?
合同签字签在结尾处,并不是一件“保险”的方式,完全是可以优化改进的。
二
签字签在结尾处,最大的问题在于:只有最后一页上有签字,前面的页面上都没有签字。
日常经验,社会上大多数的合同和协议,是不会去专门装订成册,比较常见的是用订书针或类似的夹子简单地合在一起。用一个塑料封套套起来的,也不少见。直接拿着完全没有套住和订住的合同文本,也是大有人在。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字页前的那些页面,完全是有条件很容易地就替换掉的。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怎么会呢,对方怎么敢呢,因为自己这里也有一份啊。可问题就在这里,假如对方换了前面的内容,那么第三方怎样能够明确清楚地判断哪一份是真、哪一份是假?
就算是这个问题放在了法官的面前,法官要搞清楚这个,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是根据双方的证据,做出一个相对更可信的结论,并不是做出一个“铁证如山”似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很可能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未必与经验的客观事实是一致的。
今天就摘录一个关于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相关的争议案件,看看法官要判断这份协议的真假有多么不容易和不确定。
三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确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原告向被告张某转让所持第三人40%股权的相关内容已于2017年11月解除;
- 立即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这里有2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是2014年9月30日的,另一份是2014年10月9日的。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3月底被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2份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前提必须是存在2份有效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被告的抗辩理由中,认为2014年10月9日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原告伪造的(关于另一份协议,被告认为已经履行完毕,本文对此不展开)。
被告向法院表示:
“2014年10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原告和另一个被告饶某伪造,附件系移花接木而来。该股权转让协议正文与附件并不配套。正文最后一页明确各方签字之日生效,且有半页空白,但是正文无任何当事人签字。仅有第三人的骑缝章,不符合合同签订常理。尤其当事人之一被告饶某本身是律师,其他当事人也从商多年,不可能不知道在合同正文签字的常识。其次,该协议的附件系移花接木、伪造证据而来。附件所述的股权架构系公司经营时被告张某与原告、被告某、被告叶某等人对外协商的、宣传的组织架构,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