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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培正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人:朱海钧
监督 *** :020-86704732
传真:020-86710905
电子邮箱:bangongshi@peizheng.net.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 *** :020-86704021、86994646、86710202
传真:020-86710302
电子邮箱:pzgo@qq.com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于3月2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培正学院2014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委托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民 *** 颁布《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技术管理而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有明文规定的,都应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而又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局审查,报省人民 *** 审批;各市(地区)、县(市)在国家和省规定项目之外,因本辖区管理特殊需要,确需增加收费项目的必须从严控制。在市(地区)范围内收取的项目,由市(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项目,由县(市)人民 *** 提出,经市(地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报行政区、自治州、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才能实施。未经市以上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应抄送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应报省人民 *** 审核同意后,才能转发。第三章 收费原则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属管理性的,必须有管理的事实;属服务性的,必须有服务的行为;属补偿性的,必须有公共设施提供使用。核定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受益程度大小、受益期限长短,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因素。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七条 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注册或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国家和省规定使用专用票据者除外),才能收费。第八条 凡是不符合本暂行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收费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或控告。第九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均应纳入财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规定上缴的收费款项应按期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允许留用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成绩显著,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暂行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费。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非法所得应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全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收费者;
(二)不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