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散、小规模养殖场(户)实现退养;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三年内逐步关停或搬迁;目前仍继续生产的养殖场必须排放达标。
2.限养区:水库、河流;生态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耕地面积载畜量较大的镇或村一般为限养区。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粪污治理。
3.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为适养区。
适养区内,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须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
九县府办发〔2013〕88号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7日
九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赣环发〔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养殖区分类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畜禽养殖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使污染物处理达到要求,未按期完成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适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九江县县城规划区(含赛城湖新城)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乡(镇、场、区)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乡(镇、场、区)和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长江九江县境内干流两岸1000米陆域、长江九江县境内支流两岸500米陆域)。
5.县境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及九江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6.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距离居民生活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