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九江县县城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和乡(镇、场、区)规划区以及新农村建设点范围内的区域。
2.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场、区)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2.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3.在可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4.对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报经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申请验收。
5.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畜牧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6.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7.县农业主管部门划定全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域。
六、保障措施
1.明确部门职责。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2.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场、区)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顺利实施。
3.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利用媒体、电台、讲座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爱护环境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政策允许养猪的区域是哪些,哪些区域禁养?
根据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一、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此次《通知》印发,对于养殖场、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开辟新养殖场有利于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率,解决土地问题对生猪生产能力的恢复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区域不得划定生猪禁养区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