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全文
八、其他规定
(一)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
(二)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