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全文
(备注: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需按要求上传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未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结合婚育以及收养情况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达到规定年龄后迁入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申请人在原户籍地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相关材料。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初审。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传所有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确认。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并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奖励对象有疑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予以核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奖励对象名单按季度汇总后,于每季度(3、6、9、12月份)的5日前上传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以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的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信息完成比对,生成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