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吴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1、申请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购买新吴区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办理好网签手续后,便可以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双职工家庭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人在新吴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双职工家庭提供双方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新吴区购房的网签备案合同(双职工家庭申请的需双方姓名都在购房网签合同内);
(5)申请人购房时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双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双方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6)申请人个人申报承诺书。
3、初审
区住建局对申请职工家庭在新吴区的首套住房进行审核确认。
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在新吴区缴纳的社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复核终审
区财政局对申请人购房的补贴金额进行复核终审。
5、发放补贴认定书
经初审、复核终审确认通过后,由区住建部门出具《认定书》。
二、补贴资金领取
经申请审核认定符合购房补贴的对象,在取得对应不动产登记证后,凭《认定书》、不动产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本人无锡银行卡等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向财政局请款,将相应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内。
三、其他说明
1 、 “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为2022年5月17日。购买人的购房合同的初次签订日期应在发布日期以后,终止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终止时间提前一周公布。
2 、 在新吴区购买“首套住房”是指申请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共同购买的自住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买房屋网签合同前,本人名下没有在新吴区的居住房屋所有权(包含网签、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包含与配偶在内的共有产权登记情况)。
3 、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参照2022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学校为准(详见附件)。
4 、 符合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如条款1(“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和条款2(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有重复、交叉,按照“从优、从高”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补贴,条款1或条款2 可以与条款3同时享受补贴。
5 、 购房补贴的认定以网签合同的建筑面积、购房总价为准,如网签合同测算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载明面积不同,以网签合同为准。
6 、 “实施意见”条款2、3在新区缴纳社保是指申请人参保地为新吴区,且申请购房补贴时已在新吴区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及以上(灵活就业、代缴社保除外),双职工家庭需双方均符合此缴纳社保要求。
四、附则
关于“实施意见”第4条款及第5条款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解释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再作相应解释。
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人大、财政、审计及社会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才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附则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2022年7月28日)起执行。
【申报地址】:新吴区净慧东道70号综合服务中心楼1121办公室
【联系电话】:8059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