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转让怎么办理?指南一览
(六)因离婚分割财产涉及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的或将名下多辆小、微载客汽车转让给父母、子女申请转让登记的,需要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共同到场申请。
(七)选取机动车号牌
1、“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可通过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选取机动车号牌;
2、到现场申请注册登记的,可以现场通过计算机确定机动车号牌;
3、申请机动车转让登记时,可以在原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二手车出口的企业收购用于出口的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申请转让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外省市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交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十)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待销售车辆相关规定
1.属于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同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包括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车辆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应交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新行驶证和有效期不超过三日的二手车临时号牌;
2.二手车临牌超过有效期或者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损毁的,提交企业身份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可再次申领二手车临牌;
3.对申领二手车临牌超过3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过1年未出售或者同一小客车在备案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核发二手车临牌。
➤办理程序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