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车北上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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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
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澳门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 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应当交验澳门机动车,并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凭证:
(一)澳门机动车所有人证件。包括:
1.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澳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少于临时入出内地期限。
(四)驾驶人证件。包括:
1.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国护照及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
3.内地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注册登记6年以上的澳门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使用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查办理机动车入境的电子备案数据,查验澳门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七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使用原号牌号码。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八条 已获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因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等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已在澳门注销登记的,驾驶人应当将车辆驶离内地、返回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 澳门机动车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每次进入内地后在内地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车辆须悬挂澳门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负有管理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应当对澳门机动车以前在内地的行驶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