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2.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3.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计时收费停放时间在4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有要求的除外);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标准申请;
2.机动车停放服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招标(委托)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委托书);
4.机动车停车场权属证明及停车场车位平面图;
5.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成本等其他资料。
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及停车服务运营情况。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15)、监督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停车场经营主体信息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2023年4月1日前为试运营阶段,此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