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在符合市规划与建设、设置与管理相关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以下定价形式:
(一)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综合考虑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划分为两个类区
一类区:107 国道、永济路(含)、东兴街(含)、郦道元路(含)所形成的围合区域以及涿州东站区域;
二类区:107 国道、花田路(含)、腾飞大街(含)、郦道元路(含)围合的除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二)机动车车型的划分(参照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
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大型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三)停车时段划分
(四)收费标准
1.《涿州市停车场及路侧停车收费PPP项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⑴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计时收费。免费停放时间为40分钟,停放时间超过4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停放时间超过40分钟的,首小时内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⑵路外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同的收费类区路内收费标准的80%执行(四舍五入到角)。
⑶两个收费类区,夜间时段内进入路内停车泊位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免费区间时段与计时40分钟免费时段不连续、不叠加、不重复免费。
⑷在公安交警施划的蓝色车位(限时停车车位)禁止停车时间区间,停车服务企业不得经营。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非工作时间按路内收费标准的50%收费(四舍五入到角)。
3.机场(航站楼)、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医疗机构等车流量较大较集中场所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范围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