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禁止放烟花爆竹区域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微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摘要如下: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区新薛河以西、湖东堤以东、微矿路以南、昭阳湖路以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和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
6、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