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2023年春运对乘客不再查验健康码
(二)有效防范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防疫管理,必要时可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实施“两点一线”管理。加强对已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建立实施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一旦出现关键岗位人员感染,及时轮换,确保工作有效接续,减少疫情对行业运转的影响。
(三)精准实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精准实施疫情防控处置,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枢纽场站、重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单位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涉疫客货运输场站、车辆(船舶)等进行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隔离。在从业人员出现大面积感染的极端情况下,要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统筹建立本地从业人员、运力调配机制以及跨区域调配机制,加强人员、运力应急储备,确保一旦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四)着力加强防疫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和形式,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期间提高防护意识,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遵守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做好手卫生。引导乘客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
四、强化安全应急保障
(一)压紧压实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春运前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以及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面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交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合理安排运输任务,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交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不良、带病运行,以及运输企业抢生产、抢进度、抢效益等带来的安全风险。督促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严格落实固定班次、固定车辆要求,依托动态监控强化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长途客车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规定,对接驳运输车辆虚假接驳、接驳点不规范运行等情况,通报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成整改,相关车辆取消当季度接驳运输资格;除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线路外,不得安排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加班车或包车。严格按规定执行道路水路乘客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安检查危工作,加强航道及其设施设备运行监测,做好桥梁隧道、长大下坡、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全保障。
(二)持续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明查暗访与自检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整改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围绕道路水路客运枢纽场站、危险货物运输及港口作业、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农村渡口渡船、“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和四类重点船舶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大道路水路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点场所执法力量投入,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非法营运、客车违规异地经营、违规涨价、货车违法载人及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宰客、强制交易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勾结餐饮经营者宰客的,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春运期间不得执行客运任务。
(三)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恶劣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和险情、运输受阻、乘客集中聚集等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做好春运应急运输组织、响应程序、应急措施等部署安排。科学部署应急力量,保持救助人员、车辆、船艇、直升机等处于应急待命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多渠道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一旦出现强降温、大范围雨雪冰冻等预警,督促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及时调整运输计划,严格落实限行、禁航规定,杜绝涉险运输、冒险作业,保障乘客安全有序出行。遇运力不足需跨区域调配运力的,从严检查维护交通运输工具,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确保驾驶员熟悉线路走向和运营环境,最大限度确保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