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全市统一,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的原则;
2.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良性互动的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1.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人员的认定;
2.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
新增人员由有关部门当月认定后,从次月起开始享受资格待遇,减少人员从次月起取消待遇资格。
(三)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中其他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执行。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四)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慢(特)病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提高医保目录药品使用率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1.普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均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