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时间
盐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适当提高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拓展】改革后盐城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为7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年度最高限额在职职工为6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2023年1月1日起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2024年1月1日起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最高限额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由市医疗保障局适时调整,逐步提高门诊共济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