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禁放、限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劝阻不成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