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七)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九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第十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