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 2021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为140分,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年度按照《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年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众服务平台”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申请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7年12月印发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公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