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积分变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落户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公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