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1月1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西汇路1号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邮编:215031
2.电子邮箱:szjfgl@163.com
反馈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在未正式颁布实施前,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
(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
(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者配偶、本人与其父母共有)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离退休证件。
(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证明。
(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
(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
(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或者本人填写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户籍地无业证明或者无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