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1月1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西汇路1号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邮编:215031
2.电子邮箱:szjfgl@163.com
反馈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在未正式颁布实施前,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在本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符合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根据其个人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情况等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准予户籍迁入市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发改、人社、教育、住建、资规、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社会保险、住所、纳税、表彰奖励、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第六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四)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请积分落户,需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落户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积分项目
第九条 积分落户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减去扣减分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十条 基础分包括参保情况赋分和居住期限赋分。
第十一条 附加分包括年龄状况、房产情况、文化学历、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对口扶贫、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发明创造等赋分。
第十二条 扣减分包括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扣分。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落户准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4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申请人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五条 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两级公安部门申诉、举报;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