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合法居住,是指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居住行为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补缴)。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6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苏州市区积分落户计分标准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项目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 础 分 | 1 | 参保情况 相关阅读:暂无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