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参加市区积分落户以及申请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四市落户的,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无房产证明、《苏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是否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落户在租赁住宅房屋的,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第十条 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不得违规办理户口。违规办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办法》所涉及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月日起施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