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通知
第二十三条通过协调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健全门诊慢特病政策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内容,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过协调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健全门诊慢特病政策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内容,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