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芜湖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政策规定
一、新冠感染门诊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二、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当前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仅限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城镇职工普通门诊报销仅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此次临时出台的新冠感染门诊报销覆盖所有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范围内共800余家。
三、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结算
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Z03.800x001)”其中之一)进行系统结算。
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为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待遇应享尽享,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还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四、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