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郫都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一、2023年1月1日起成都郫都区全部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110、87862083(区公安分局)、87883993(区应急局)
五、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域燃放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