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 二类 | 20.重型β地中海贫血;21.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22.多发性硬化。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4.骨髓纤维化;25.C型尼曼匹克病;26.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27.肢端肥大症;28.克罗恩病; 29.溃疡性结肠炎;30.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 10200元/季度 | 1.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4%。 |
三类 | 31.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32.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33.艾滋病;34.肝硬化;35.活动性肺结核;36.再生障碍性贫血;37.慢性乙型肝炎;3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39.系统性红斑狼疮;4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1.强直性脊柱炎;4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43.糖尿病黄斑水肿;44.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45.脉络膜新生血管;46.银屑病; | 4200元/季度 | 2.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四类 | 47.冠心病;48.糖尿病;49.高血压病;50.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51.癫痫;52.帕金森病;53.类风湿关节炎;54.慢性心功能不全;55.支气管哮喘。 | 1200元/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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