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2年2月8日
有效时间: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储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产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业主分摊费用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情形的,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最多可以确定其中两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个贷率)连续6个月超过90%以上(不含本数),经提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前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条件人可调整为仅限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别墅等);
(二)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
(三)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四)多人6个月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3次或以上的;
(五)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司法冻结的;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不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或新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建筑面积与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乘积加上购地款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