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服务对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办理机构:出入境业务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办理程序:填表—详录—信息校对—复核—审批—制证—发证
申报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申请人系内地居民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系国籍冲突的,须提交外国护照;申请人系港澳居民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3、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2)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参见附件《公安出入境行政收费目录》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核查调查时间另计)
联系电话:0515-83223513
办理地点: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相关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