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济宁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通告
第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从任城区辖区内规定批发烟花爆竹公司采购烟花爆竹,所购烟花爆竹必须贴有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制的防伪标志。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50箱,且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50kg,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条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等标语。禁止在销售现场(试)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购买烟花爆竹时必须熄火,严禁使用取暖煤炉、电暖器等明火设施。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居民楼、储藏室、车库等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临时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临时零售网点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1.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标识的产品;
2.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及拉炮、摔炮、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3.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克及以上的烟花爆竹;
4.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5.相关部门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对在执法过程中威胁、辱骂、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662778 5662260
第十四条 本通告由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济宁市任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