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兰州市医保异地就医最新规定
(一)原发性高血压;
(二)糖尿病伴并发症;
(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恶性肿瘤放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四)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五)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其他门诊慢特病病种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谈判药品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不需审批,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结算时未纳入网上直接结算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二)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需要单独审批。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地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购药费用按相关政策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但已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形结算。
(一)办理了跨省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确因同种疾病需要继续在同一就医地治疗的多次异地费用,均按参保地跨省异地转诊政策结算。
(二)办理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诊就医,就医费用按参保地跨省异地转诊政策结算。
(三)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或自费结算后,能提供出院前获取的有效异地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转诊证明,并申请补办备案的,就医费用按照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类别相对应的政策结算。
(四)异地出生新生儿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因病死亡,父母亲一方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结算,但不得两地重复报销。
(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跨年度的费用,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在一个年度整体结算。
(六)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 跨省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发生住院情形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根据备案时提交材料情况差异化结算。
(一)备案时提交证明材料办理的,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
(二)采取承诺制办理备案的,在出院结算前补齐承诺事项证明材料的,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降低20%结算。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兰州市以外参保人员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行为监控、费用审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零星手工结算业务,自参保人员递交异地就医零星手工报销资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告知参保人员。
第五章 医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认真核验兰州市以外就医患者有效身份凭证和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和网上直接结算,实时上传就医和结算信息,并按规定及时申报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