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原文)
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提升省直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门诊共济政策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五条 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分别报销。
第六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收入结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限额为2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可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下一年度,仅限本人使用。
第十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医用耗材目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药品等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乙类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疗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10%,再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章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含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