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凭证,优惠乘车凭证需要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优惠乘车区间、院校公章等信息。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的记录、变更需要加盖院校公章。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的优惠乘车区间为口岸车站至学校所在地车站。
第十五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
第十六条 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 乘 车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干净、整洁的服务备品。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车站内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对乘车相关凭证进行的必要核验。
购买优惠票、优待票的旅客需要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
(一)主动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二)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而未买票乘车的;
(三)应当购买全价票而使用儿童优惠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