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待遇
大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待遇:
大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大连市总工会与人力资源公司协商确定的相关工资标准规定执行,参照招聘岗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期间按80%工资标准发放;五险一金待遇按《社保法》及大连市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聘用条件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用工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由招聘岗位所在的总工会与人力资源公司共同对招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合参加社会化工会工作情形的将退回第三方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全部录用手续将由招聘岗位所在的总工会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