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长达半年的谋划,先贴钱让消费者尝到甜头,再大量售卡牟利,让这宗骗局具有“杀猪盘”的特征。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施鑫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以前期小额特价卡作为“猪饲料”,以社交平台为“猪圈”,该骗局通过建立人设骗取信任,让受害者一次性投入更多的半年卡费,以此“杀猪”骗取钱财。
目前詹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代理商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施鑫表示,代理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代理商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是否明知詹某某是以出售低价票为幌子实施诈骗犯罪,主动加入并与詹某某协商分配利益。可以通过代理商与上游卖家之间的代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代理商自己的陈述、詹某某的供述等客观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如果明知,则代理商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若代理商和詹某某系共同犯罪,则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两者须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退赃退赔的方式获得赔偿。
如果代理商不知上游卖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因其不存在过错,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或需承担民事返还责任,拒不返还的,可能涉嫌侵占罪。此时又分两种情形:若代理商与买家之间系代理采购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约定,基于合同相对性,不能以“购卡费已转给詹某某或其他人,我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返还;若代理人是好意实惠行为,并未收取费用,末端消费者就不能向其主张返还。
施鑫还表示,单纯中间人没有获利,也是被骗方。如果购卡费在其手中,则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钱在代理商或者詹某某处,其并没有垫钱的义务。
此外,该事件中,很多中间商表示直接转账给詹某某,也为维权增加了一定难度。“私人转账不影响维权结果,但会影响维权取证的过程。大量购卡费用可能已被嫌疑人消费转移了,即使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物,末端受害人也很难获得全部损失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实习记者 程璐洋
责编 任志江 实习编辑 朱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