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增加183天居住要求后,海南自贸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实质性运营”判断标准又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相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新增加的183天居住要求,这一政策的补充内容对企业的影响似乎更大一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内容,2023年1月1日开始,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实质性运营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内容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同时增加了负面规定条款。
一位财税人士认为,负面规定条款是补充公告新增加的内容,对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或者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在该人士看来,此举或可为市场主体在执行层面提供更为清晰的税法操作指引,同时也能避免因“空壳公司”等名义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发生。
然而,对更多市场主体来说,自2020年国务院发布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以来,企业入驻海南自贸港已不仅是业务扩展的需求,其更代表着一种全球商业布局的考量。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现行税法规定,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过,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确保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项要素全部都在自贸港,否则将不得享受优惠。
针对此要求,海南自贸港曾专门发文予以明确,比如在生产经营方面,政策明确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对于人员,则需要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此外,账务信息,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也需要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与此同时,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也需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根据政策安排,上述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至2024年。
“从时间节点上看,当前发布的政策属于对实质性运营内容的补充公告,目前原政策已经实施两年多,大部分企业的税法遵从度也比较高,此时出台更详细的实操标准,既是对实际业务中出现问题的纠正,也有利于完善相关税法。”海南一位财税人士如此评价。
目前,补充公告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从具体内容看,企业对“实质性运营”的判断,不仅决定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同时也可能影响部分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贸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资质。
比如,补充公告对生产经营的要求是,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安永对此的解释是,该内容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即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由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两个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即符合生产经营在自贸港”。安永相关税务人士解释。
“从政策细化内容看,我们可以感受监管信号趋严的态势,这就要求企业提前进行评估与规划,以确保未来能够合规性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上述海南财税人士说。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位财税人士了解到,随着补充公告在明年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也将建立常态化联合核查机制,并有望在每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至年底前,开展事后核查。
据悉,核查的企业除了新注册的增量市场主体外,也包括在2023年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的存量企业,对这些企业预计会采取比例抽查。
根据补充公告,2023年1月1日开始,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将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对企业来说,其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