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4.纳税人如何享受印花税优惠?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印花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广州税务 四川税务 | 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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