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的使用必须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批准并支付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虽然可以强制许可,但只能逐案讨论,且有事先设法取得授权等严格限制,产品主要在国内使用,不能出口。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应用它们。鉴于这些限制,豁免决定特别规定,发展中成员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生产新冠肺炎疫苗,并可以向其他发展中成员出口。它还在实施授权方法、通知义务和适当报酬方面给予了更大的灵活性。
从规则上来说,这确实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政策空。当一个国家拥有一定的制造能力,不受知识产权限制时,生产投入的增加确实可能在短期内发生,这就是豁免决定的目的。这是国际社会探索和运用知识产权更好地维护公共健康的重要制度探索和发展。未来世界面临重大公共卫生或类似挑战时,可能会被模仿应用。
从宏观上看,尽管豁免决定的谈判一波三折,但其最终结论也表明,尽管各国在利益诉求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为了人道主义和集体利益,为了政治考虑和道德目的,有可能暂时将健康和安全利益置于经济利益之上,找到一个折中的办法。这显示了多边贸易体系独特的一体化和推动力。
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豁免决定仍是针对局部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发展中国家医药产品不足、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薄弱等系统性问题,也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疫苗生产和供应的技术能力必然得到提高。“豁免决定”是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强力保护”的临时性政策空。要把这种灵活性变成现实,发展中国家需要做出很多努力。否则,豁免决定的效果只能是“水中之月,镜中之花”。
一方面,豁免决定偏于原则和宏观,没有涵盖强制进口许可、重复支付等问题。其具体实施仍需要相关成员国具体配套措施和衔接设计的支持,才能落到实处。在这个过程中,必将承受发达国家的持续关注和政治压力。
另一方面,疫苗等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具有特殊性。他们不仅需要跨越专利门槛,还需要具备产业能力,掌握技术秘密等未公开信息,接受安全检测和监管。这些都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不足,也是《豁免协定》没有涵盖的领域。在未来,需要探索新的系统。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有所下降,因此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投入资源、整合力量、加强R&D和国际合作以提高疫苗R&D和生产能力是一个挑战,这不仅是管理整合能力的挑战,也是政治和经济决策的挑战。
在这方面,中小发展中国家可以寻求与中国的合作。因为中国政府承诺不使用豁免决定,不代表中国企业不会有机会参与。中国企业通过“走出去”,似乎可以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现合作共赢,让其他国家受益,也让自己受益。
三、值得思考的宏观问题“风要长见识”。在推进豁免决定的过程中,有两个关乎中国未来参与谈判的宏观问题值得总结和研究。
第一,参与权与谈判模式问题。中国没有被邀请参加四方小范围磋商,在最初的文本形成阶段未能发言。中国是WTO最大的货物贸易国,也是疫苗和防疫物资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受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未被纳入磋商的具体原因有待探讨,但不排除个别发达国家与个别WTO决策者之间的某种“默契”或某种“试探”。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考虑整个局势,主动防止这种做法扩大和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自愿弃权和排除问题。在MC12的最后阶段,中美斗争集中在如何措辞合格成员的脚注上,相关结果具有政治和制度影响。自愿放弃或排除的做法在WTO规则和实践中并不是第一次,但也非常普遍。那么,这种模式在未来的WTO谈判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方面,发达国家是否会将这一豁免决定视为“成功”的尝试,进而将其作为处理中国权利义务的“灵丹妙药”,尤其是在涉及中国重要利益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事项上,需要引起关注。对中方来说,既要考虑大局,又要保持原则上的灵活性,而且似乎也要防止“让中国买单,说服中国最终让步”成为某些国家链接盟友操作谈判的惯用套路。这方面的总体平衡和具体问题上的进退,确实很难,考验着中国的智慧。
另一方面,自愿放弃和排除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解决WTO谈判功能因“共识”而往往难以取得具体成果的困境提供启示和新思路,需要各成员进一步考虑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