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者曾某因胃部不适,于2015年9月20日到被告某县中医医院处就诊,被告医院诊断为“胃底间质瘤”,并于同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9月22日被告予对曾某进行胃底间质瘤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持续低烧。2015年9月30日,被告医院对曾某进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脾脏损伤,遂切除了曾某的脾脏,术后曾某一直高烧不止,腹腔引流管一直冲洗出脓性液体,肺不张,病情愈加严重。2015年10月12日被告医院安排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将曾某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住院79天。病情稍有好转后,2015年12月30日,被告医院将曾某接回其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直至好转出院。原告曾某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曾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在腹部手术中操作不当损伤脾脏,未经家属同意将脾脏切除,术后又导致患者腹腔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情恶化,长期住院,造成严重伤残。2020年7月7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脾脏切除术后属于八级伤残,食管-皮肤瘘属于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2015年9月20日,原告因胃部不适并以曾晓琴的名字进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过相应诊疗后,原告术后出现了器官粘连性损伤,同年9月30日,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剖腹探查,发现系脾脏损伤,故对其进行脾脏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病情经过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安岳县中医院治疗。对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该鉴定结论对被告医院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根据送检材料、以及现代医学理论,2015年9月20日-2019年4月24日原告曾某在某县中医医院间断诊疗期间,某县中医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手术难度评估不充分、术中操作损伤脾脏、以及食管瘘早期病因探查、诊疗措施欠积极之诊疗过错行为,余未见确切特殊。2、根据送检材料、以及现代医学理论,某县中医医院之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曾某脾脏医源性损伤切除、手术部位感染、及其后期多器官并发症的发生迁延损害后果之间构成“主因形式”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理论参与系数均值为75%。3、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2条、第5.10.3.5条之规定,原告曾某脾脏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食管-皮肤瘘属十级伤残。
法院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