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益,本案所涉纠纷源于幼儿园对幼儿行为所作的处置、应对,本质上仍属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范畴,老师参与在内亦是履行职务的表现。虽然老师在履行上述职责中暴露出工作责任心及能力、经验方面的欠缺与不足,但尚不符合侵害小江隐私权、名誉权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酌定幼儿园赔偿小江1.3万余元。此外,法院指出,鉴于幼儿园在事后处置及诉讼过程中暴露出其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问题,相关措施及做法存在隐患,易引发不良后果,故为督促其反思、补救及纠正,有必要合并适用赔礼道歉方式,这对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解开孩子心结亦不无裨益。
记者 |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