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大部分财产给儿子,患重病后女儿拒尽赡养义务是否合理,为什么?
法院: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儿子应当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个月不足3000元,每年分红不超过8000元,王奶奶除了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医疗费,女儿阿珍除了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2000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予赡养费的权利。
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等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并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
对于癌症晚期的王奶奶来说,女儿每个月几百元的赡养费并不能延长她的生命,但因为赡养费每个月母女能见上一面,也许能成为他们关系改善的契机。
其实提前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看似明智,实则是个昏招,提前赠予不仅有可能会产生类似于上文王奶奶的烦恼,还有可能会产生子女挥霍,离婚分割,传承议员落空,子女去世等风险,令人防不胜防。
我们也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义务,但法院也不会盲目的放大这种权益。
我姨夫去世以后,我姨就把自己的房子过继给了儿子,然后把自己的存款也全给了儿子。老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姨夫当时有一份嘱托,就是,要把钱给自己的孩子,要让孩子过好的生活,让他们一家幸福。我的姨就把这所有的钱财都给了自己的儿子。当时家里的亲戚朋友都劝伊,这样做不好,你应该等到自己到老的时候看着儿子能够养你的情况下,再把这钱给他。况且你还有两个女儿,她们一分都得不到,是不有一些不公平呢?可是我姨当时只想着自己要完成丈夫的意愿,所以把钱财都给了儿子。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我姨真的就有一天突然脑出血住进了医院。当时紧急情况大家就让她的儿子把钱掏出来给母亲急救,可儿媳妇儿拿了两万块钱,就说没有钱了,大家质疑之前给他的20多万到哪里去了,他说都给孩子买房子了。可是母女连着心呐,作为什么也没得到的两个女儿,却在这危难的时候,也没考虑公不公平,而是把钱拿出来都给母亲看了病。好在我的姨自己还有养老保险。最后报回来的钱还是还给了女儿们。
通过这样的事情,我觉得作为老人的应该到自己即将走完人生道路的时候,再决定把自己的财富给哪个儿女,才决定谁会孝顺,你给谁,这样才是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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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有这样经历的女儿。我那偏心我妹,把房子直接写了我妹的名字。我妹也是40多岁的人了,我爸以前重病需要吃完几年,费用很贵,我妹没出一分钱。我父母要买房子,我妹没出一分钱,也是我一个人定了。平日请父母旅游,吃饭,我妹也没出一分钱。我妹买房子我妈还补贴了不少,日常生活我妈也帮补了不少。当所有这一切成为习惯后,只要我不愿意再出钱,我父母就到处说我不孝。
请问,你们还有资格说子女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是不对的吗?不站着说话不知道腰痛。我倾尽所能对娘家好,就没有多余能力对婆家好了,这样对我的婚姻有好处吗?如果我不是有善解人意和无私的丈夫,我早就离婚了。
现在我5个亲姑姑都叫我不要再理会我的父母了。人在做,天在看。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