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三,黄某涉嫌受贿罪和强奸罪
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拿到巨额回报而帮助严某逃避死刑,这是受贿罪的一种体现。根据《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的表述,首先黄某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也不可能接近严某,再就是存在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就是严某逃避一死确实是黄某为其“谋取的利益”,因此黄某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罪。

再就是涉嫌强奸罪。可能有些人认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毕竟严某是出于自愿,目的是逃避死刑执行,主动放任了关系的发生,而强奸罪必然是“违背妇女意愿”,并在过程中伴随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但其实在这个案例中,严某处在一个较为特殊的环境中,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纵然可能她没有采取反抗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胁迫或其他手段”,因为严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而是为了达到避免一死的目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表象自愿”。
判定为强奸罪并无不妥,比如之前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同样是服刑中的女犯人,其丈夫在外通过运作收买了监狱看管,给予钱财让其帮助女犯人减刑。后来看管的行为愈发出格,不仅收受了钱财,而且多次把女犯人以各种理由叫到办公室,实施侵犯。尽管女犯人为了减刑在被侵犯时表面顺从,但这是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一种表现,目的是为了减刑,本质上不属于真正的自愿。因此在事情败露之后,这名看守也被以强奸罪起诉。

综上所述,看管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尽管表面上看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当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倘若收受了钱财,还有可能罪加一等,比如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当然,上面严某的案例发生的时间已经较为久远了,事实上在如今的监管制度下,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毕竟现在要求监管场所需要360度视频监控全覆盖,同时对于重刑犯,时时刻刻不允许脱离监控区域;再就是现行制度要求很明确也很严格,男性看守是绝不允许独自接触女犯人的,必须需要至少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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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例子,美女死刑犯凭借自己的姿色以及巨额的报酬作为诱饵,多次引诱工作人员与其发生关系,最终,女死刑犯成功逃过一劫,工作人员却警服变囚服,就连他的领导都受到了牵连。
在2012年的时候,一个名叫小严(化名)的美女,因为嫌弃普通工作来钱慢,居然做起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勾当。因为自己长得漂亮,看上去人畜无害,在短短5年时间,居然贩卖了20多名妇女儿童,导致了很多家庭的破裂。
更可气的是,为了让孩子在火车上安静,她每次都会给孩子服用大量的安眠药。其中有一次,甚至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2017年,小严35岁的时候,终于被抓获,很快,在警察强大的审讯能力下,小严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后将所有事情都进行了交代。
因为民愤极大、手段残忍且多次作案,最终,小严因为故意杀人罪以及贩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很快,二审的结果也出来了:维持原判。
如果不出意外,最高法核准以后下达执行令,小严就会被执行死刑。小严也知道自己的结果,在强大的求生欲望的驱使下,小严一方面凭借自己的美色,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让外面的人给予“糖衣炮弹”,最终,看守所里的一名工作人员黄某,经不住诱惑与其多次发生了关系,并最终让小严成功怀孕。
很快,这件让人震惊的事情,也引起了极高的关注。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哪怕怀孕后又流产,都不适用死刑!因此,恶行累累的小严,靠着怀孕捡回了一条命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工作人员黄某,却因为涉嫌强奸罪以及受贿罪,最终难当入狱,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