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当然,现在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男性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女性嫌疑人!同时,看守所方面硬件已经得到了升级完善,24小时无死角监控,这种事情已经彻头彻尾的杜绝。因此,现在社会而言,基本上成了不可能的事情。
十多年前,“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湖南某国企建筑公司蒋艳萍,被法院判处死刑,异地关押在湖南省汉寿县看守所。蒋艳萍为求生施展魔法,将看守所副所长万某拉下水,万某“助攻”致蒋艳萍在看守所内怀孕,结果蒋艳萍因怀孕被法院改判死缓,死里逃生,躲过一劫。看守所前副所长万某被“双开”,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这种案子,以前的确发生过。
【案例】严某(女),三十五岁,是贩卖儿童的老手。在短短五年时间,采取等多种方式,贩卖妇女儿童共计二十多名。其中,有一次作案时,为了防止儿童哭闹而喂食安眠药,因药量失当造成儿童死亡。后被法院以贩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严某为了保命,可谓手段穷尽。先是提出上诉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核准死刑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前几天,发现严某怀孕了,最终被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死刑犯经查怀孕?这么离奇的大案当然不会被警方轻易放过。经查,严某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黄某达成交易,致使黄某怀孕逃避死刑。
案情查清后,看守所的黄某被以强奸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上级多名领导也受到了政务处分。
当然了。类似的案情,都是很多年以前发生的,近些年来已经不可能发生了。
第一,现在制度明确规定,男性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女犯罪嫌疑人,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现在对于羁押场所,都是360度无死角视频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重刑犯决不允许脱离视频监控;
第三、对羁押场所的安保,多人多层次负责,一旦发生问题严惩不贷。
所以说,类似的案情,只能是以历史案例作为研究的对象,今后发生类似的案情,基本是不可能了。
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别以为是奇谈
女性犯了极其严重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但是《刑法》第四十九条,3种人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法院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怀孕的妇女在审判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这是对妇女生理的一种特殊对待政策。
可有的女死刑犯为了免于一死,她们钻法律空子,没有怀孕想办法非正常怀孕。
在看守所戒备森严,监控摄像头360度无死角的今天,女死刑犯想让自己怀孕那可能是奇谈。
不可能把女死刑犯的丈夫叫来看守所,与女死刑犯同居。
也不可能给女死刑犯放1天假,回家同丈夫同居。
在过去没有摄像头监控的年代,对女死刑犯看守的不是那么严格。男警有单独与女死刑犯接触的机会。
我1962年参军分配到了呼玛县武警中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武警兼看守所的管教。
1964年我们中队指导员传达一个通报,说是当时的瑗珲县(现黑河市)武警中队的一个武警,借带班的机会,假借女关押人上室外厕所方便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开除军籍,葬送了美好的前途。
女死刑犯卖弄色相,手腕高超竟然能把极个别的看守所管教拉下水。
某些男警贪图女色,经不起引诱,也就拜倒在女死刑犯石榴裙下,为女死刑犯可耻地帮了大忙。
埋下了罪恶的种子,却使女死刑犯意外怀了孕,免于一死。
这有报道的一例为证,说的是湖南省原住建厅的那个女厅长。本应判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这个女死刑犯与那个男警发生了关系怀了孕,没有被判死刑。当然这个男警后来也被判刑,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帮助女死刑犯怀孕,应负什么责任?
1.男警接受金钱贿赂,犯受贿罪。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规定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