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一览
第九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变更参保状态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跨险种转移接续和省外转入的新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按照享受待遇当年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
(二)省内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按照费用产生时参保所在地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跨统筹区基金已支付金额累计计算;
(三)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按照参保状态变更年度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按照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进行报销。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医保医师电子流转处方,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配药费用,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计入: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参保人员从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退休人员方式计入其个人账户;
(三)以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方式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费用;
(四)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医保行政监管和经办稽核,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严肃查处造假欺诈、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过度诊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各参保单位做好本单位参保职工医保政策、法规宣传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