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一览
第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考核,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门诊管理,加强医务人员门诊病历记录、处方登记管理,门诊医师接诊时应查看患者就诊记录及处方开具情况,确保就诊费用发生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账户按原方式计入,过渡期后,即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计入方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省本级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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