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虹口公租房公司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四、物业管理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由虹口公租房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发生设备设施故障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十五、退出管理
(一)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不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期内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区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该房屋的;
2、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出借或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3、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变更、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的;
5、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
6、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7、因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原因造成该房屋结构损坏的;
8、承租同住人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实际居住的;
9、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10、乙方或承租同住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
1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住房租金以及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照价赔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房的,经承租人申请、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同意,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月租金按市场标准租金计收。
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规定的、或在过渡期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虹口公租房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租房。
十六、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实际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本区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复核、抽查过程中,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或补充相关材料、执意不配合相关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的。
十七、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有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虹口公租房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以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理:
(一)取得准入资格认定的尚未配租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已入住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拒不补缴租金或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记录其不良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三)情节严重的,住房保障机构主管部门取消申请人五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虹口公租房公司和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外,虹口公租房公司和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