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爱情节,其谐音含义由恋人赋予“我爱你”和“我愿意”,因此也被称为“结婚吉日”和“表白日”。这两天经常有情侣通过手机或者网络表达感情,发红包。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交往过程中往往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产生hotchpot现象。但是,当亲情退了,感情变了,就不可避免地要计算过去的金钱往来。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金钱财产问题,正成为恋爱的“必修课”。那么,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s2/】问题一:谈恋爱需要还“贷款”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一般来说,根据金钱给付的用途和目的,夫妻之间的金钱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判决也有所不同。
情侣分手后,付出财产多的一方想追回金钱损失。最常见的原因是大额支出是对方的“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偿还借款,符合“欠债还钱”的一般生活经验。因此,无论双方是恋人还是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都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恋人之间的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恋爱中的恋人往往更加感性。在理性真实的经济交往和司法判决中,这种情绪状态不利于日后两人借贷关系的成立认定。情侣之间各执一词在过去并不少见。
一方面,证明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对困难。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协议,贷款已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人,即“借贷协议”+“借贷事实”。所谓“借款协议”,是指双方对借款的约定,以及借条、借条等。可以作为这个事实的外在表现。现代社会,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信用卡记录等方式证明。,但“借款协议”往往是因为恋爱关系的存在,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毕竟爱情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色彩的。无论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还是担心影响感情,很少有人要求恋人给自己出具借条、借条之类的借款凭证。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确实支付了钱款的事实,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借款、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合理情形不能排除,付款人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和宋曾经是恋人。同居期间,李刷卡21万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宋名下。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终分手。李某诉至法院,主张21万元为宋某借款的购车款。当时因为两人的恋爱关系,不允许宋出具借条。宋对此不认可,称车辆是李拿到拆迁款后买的,不是借钱买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买车时两人是同居关系,车辆为两人共同使用。宋主张赠与合理。现李仅依据信用卡消费记录主张宋借款,未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协议。宋购买车辆后,未要求出具借条等债务凭证,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往往很难获得贷款利息的支持。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在借贷期间的利息主张;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可以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而大多数情侣贷款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自然不能主张贷款款项的利息。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法院也只能判决借款人返还相应的借款本金。
问题二:情侣之间的微信红包可以退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情侣之间经常通过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一种是附条件赠与。对于前者,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赠与的条件不能实现,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赠与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
一般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时,受赠人接受赠与。其实过程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合同的履行已经完成。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