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朋友关注的婚姻登记事项热点问题,北京市社工委民政局专门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你所关心的婚姻登记问题可能在这里。和边肖一起来看看吧!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定》(京婚姻发〔2016〕177号),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为: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要结婚的,要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五)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8)当事人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
(九)当事人持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非京籍可以在北京登记结婚吗?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结婚登记必须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即使在北京工作,北京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也没有管辖权,应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结婚登记时提交的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什么要求?
应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一致(户口簿上公民身份号码为前15位的,视为一致);如有不一致(户口簿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身份证。
插入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居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但不需要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户口簿应当加盖居住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居民户口簿涂改、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者被撕毁的,当事人应当先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居民身份证严重破损无法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的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容貌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与户口本不一致怎么办?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空白色或“未婚”;其他内容,如与声明不符,应先在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提供有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证(或者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
离婚或丧偶一方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以查到证明声明真实性的离婚或配偶死亡相关信息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离婚或丧偶材料。离婚、丧偶一方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符,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晚于离婚、丧偶日期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五、结婚登记需要提供未婚证明还是单身证明?
如果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大陆居民,则无需出具未婚和单身证明。其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应当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相关证明。
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华侨:由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由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